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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检动态】持续念好“紧箍咒”,坚决杜绝校园欺凌
2024-04-0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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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青少年法治教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3月27日,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干警受邀前往隆德县职业技术学校和隆德县中学进行法治宣讲活动。

  “什么是校园欺凌”“如何远离校园欺凌”“遇到校园欺凌如何应对”……课堂上,检察干警结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与社会热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读、互动答疑等形式,深入浅出地普及了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法律后果、应对措施等知识,帮助学生们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引导其正确认识、妥善应对校园欺凌。

  宣讲结束后,学生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宣讲,明白了校园欺凌非小事,不做欺凌者,不成为被欺凌者,不当冷漠的旁观者。也有老师表示,这堂法治课来的非常及时,近期网络上出现的一些校园热点问题导致学生都非常的敏感,而此次宣讲不仅增强了学生们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而且对校园欺凌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育人以法,润物无声。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普法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受众范围,丰富讲授内容,不断增强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渗透力、吸引力和感染力,扎扎实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这项“朝阳事业”。

  检察官提醒

  当遇到暴力问题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联系家长、老师和学校,勇于抵制校园不良习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做施暴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作者】: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网站